奋达科技: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由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会计师”)作为奋达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需会计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说明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说明如下:

  问题1: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为:你公司于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100%股权,转让价格为5.02亿元,交易对方山东麦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滔科技”)未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截至协议约定期限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未收到第二期转让款9,538万元。你公司与麦滔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约定第二期转让款分两笔于4月20日支付完毕。截至4月21日,第二期转让款尚余4,538万元未收到。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交易对方未能履约的原因,无法预计该事项对交易最终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

  (1)请年审会计师具体说明就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保留意见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科目及金额。

  我们接受委托,对奋达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4月27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2)第01530058号)。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麦滔科技的工商公示信息进行了查询;

  (4)检查了第一期51%股权转让款256,020,000.00元及第二期部分股权转让款50,000,000.00元的银行回单,截至2022年4月27日,奋达科技未全部收到麦滔科技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必要分析和充分讨论,但无法对麦滔科技未能履约的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交易最终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①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②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对麦滔科技未能履约的情况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交易最终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故我们对奋达科技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该保留意见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科目及金额

  针对上述事项,由于我们对麦滔科技未能履约的情况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其对奋达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故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奋达科技财务报表影响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

  问题2: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68亿元,同比增长 17.8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666.6万元,同比减少83.66%;主营电声、健康电器、智能可穿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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