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俊”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博俊科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深交所审核函[2022]020101号《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以及发行人的相关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关于审核问询问题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亚林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昆山嘉恒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恒投资”),拟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2.2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主要目的为提升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巩固公司治理结构等。截至2021年末,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控制发行人72.54%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控人控制股份比例将上升至75%。此外,在规模测算中,发行人假定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3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股权分布,说明通过本次发行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过度集中;(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对社会公众股东范围的规定,确认截至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锁定安排;(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说明发行人确保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措施,并出具相关承诺;(4)伍亚林、嘉恒投资分别参与本次认购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5)嘉恒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入职时间和担任职务的情况,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新增股东进行出资的方式实现,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该主体参与认购的情形,该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退出机制能否保证本次认购股份符合锁定期的要求;(6)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和金额的下限,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承诺;(7)结合报告期业绩增速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测算依据的合理性,相关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相关风险,披露(6)涉及的承诺。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对社会公众股东范围的规定,确认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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