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8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20070号《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涉及《审核问询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同时针对发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期间的财务报告、新增及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已经出具的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泰安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项目一的主要产品是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三、项目四是对现有主营业务生产规模的扩大。项目二将形成年产11,592.00万只新能源汽车方形电池壳的生产能力,盈利预测毛利率为25.91%,建设期第三年营业收入60,278.4万元,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公司自2021年12月以来,正在推进收购东莞阿李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壳相关业务。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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