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通科技”)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袁炜先生、黄波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叙述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证券发行保荐书内引用的简称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
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否
3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4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6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7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9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袁炜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业务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是
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黄波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业务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1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3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项目组成员 是
4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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